(2015)绍诸刑初字第976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甲,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胡宝坤,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甲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琴、代理检察员何梦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甲及辩护人胡宝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玩忽职守
2012年开始,诸暨市对品牌市场建设等项目实施倾斜扶持政策,对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的专业市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予以奖励。2012年,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诸暨东远板材装饰市场,2013年该市场主体建设基本完成,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并面向广大商户招租营业。2013年3月,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该项目向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报“2012年度服务业政策扶持专项资金”,将市场商户投资的展位装修费人民币8451万余元作为公司实际投资支出申报,并大量使用虚假发票虚增投资额,以人民币197454290.65元的账面投资总额申报扶持资金。
被告人汤某甲时任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投资发展科科长,在审核时,未采取实地踏勘等调查方式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致使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报的投资额得以通过审核,造成人民币20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且于2013年3月份在其位于诸暨市艮塔东路雄风电器商场三楼的办公室收受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送给其的人民币3000元。
二、贪污
2012年,被告人汤某甲在担任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投资发展科科长期间,利用组织诸暨市首届金秋消费节的职务便利,收取中奖人郭某、陈某乙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费用共计人民币38320元后未依法上缴,将上述税款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如实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汤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核相关项目的扶持资金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又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其对贪污犯罪事实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汤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汤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汤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玩忽职守罪的事实中,诸暨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被告人过分依赖该审计报告,故未采取实地踏勘等方式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其主观不负责任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国家损失已经得到挽回,被告人已退出收受的违法所得3000元;2、贪污罪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全部退缴。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汤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汤某甲1998年参加工作,2012年3月开始担任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投资发展科科长,负责编制服务业项目推进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项目投资状况、督查项目推进、上级服务业相关项目的报批和管理、本区域商贸服务业投资督查考核管理,负责对有关行业协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中共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委员会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核表、公务员职务任免审批表、诸暨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所证实。
一、玩忽职守
2012年开始,诸暨市对品牌市场建设等项目实施倾斜扶持政策,对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的专业市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政策予以奖励。2012年,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诸暨东远板材装饰市场,2013年该市场主体建设基本完成,总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并面向广大商户招租营业。2013年3月,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该项目向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申报“2012年度服务业政策扶持专项资金”,将市场商户投资的商铺装修费人民币8451万余元作为公司实际投资支出申报,并大量使用虚假发票虚增投资额,以人民币197454290.65元的账面投资总额申报扶持资金。
被告人汤某甲时任诸暨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投资发展科科长,在审核时,未采取实地踏勘等调查方式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致使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报的投资额得以通过审核,造成国家资金人民币200余万元的特别重大经济损失,且于2013年3月份在其位于诸暨市艮塔东路雄风电器商场三楼的办公室收受浙江宏越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送给其的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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