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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953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经商。2014年10月23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屠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农民。2014年10月2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诸暨市公安局治安处罚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8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金某、屠某、李某、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金某、屠某、李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10日左右至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孙某、金某、屠某在诸暨市陶朱街道天玺名座5幢一单元601室、诸暨市上海城16幢1单元702室、诸暨市暨阳街道同乐上村毛家圳752号、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村新村小区9号四楼、诸暨市暨阳街道下坊门村22幢1单元三楼等地以扑克牌“斗牛”赌博的方式非法组织赌博人员钱某、胡建祥等人进行赌博十余次,并安排被告人李某在赌博场子中进行抽头,共计抽头获利五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明知孙某等人聚众赌博抽头获利,仍提供其居住的诸暨市上海城16幢1单元702室作为赌博场所四次,非法获利3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7600元,被告人屠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金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李某退缴赃款人民币4720元,被告人陈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3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孙某、金某、屠某、李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对五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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