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719号(2)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系诸暨市暨阳街道种粮大户,和丈夫张某一起经营诸暨市恒发农机专业合作社。2012年,其在暨阳街道五浦头村一共承包了300多亩土地,用其中150余亩土地以诸暨市恒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街道申请设施农用地。2013年5月通过街道审批,其在五浦头村获得了500平方米的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同年7月份左右,其户开始在获批的设施农用地上建造农业设施用房,建造的农业设施用房系钢架结构,先用钢铁把房子框架结构搭好,此时该房屋的两层楼框架即已成型,之后再进行砌墙、水泥浇筑、粉刷等工程,2013年年底,该两层楼的农业设施用房建造完工。2013年7月份左右的时候,在其户建造该农业设施用房之初,暨阳街道城北管理处姓吴的土管员就知道了其户在建造农业设施用房的情况。2013年12月份左右,在其户两层楼的农业设施用房完全建好之后,姓吴的土管员向其发放整改通知书,但其并未对该房子予以整改。2014年1月,该农业设施用房通过了土管员吴某的验收,通过验收之后其户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1月中旬,违法部分房屋被强制拆除给其户造成了二三十万元的经济损失。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和黄某甲一致。并补充在该房屋开始动工建造的时候街道、土管有人来看过,房屋建好之后也通过了有关部门的验收(建造过程中有无人员来巡查过其不清楚)。2015年1月中旬,该农业设施用房第二层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该部分被强制拆除其估计给其户造成50万元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以权威部门的评估为准。
3.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张某、黄某甲在五浦头村造的房子由其承包砖工。2013年7月,其与黄某甲谈好在钢铁框架基础上两层楼房屋砖工承包价格大概是13万元(包清工)。2013年8月到9月份左右进场施工,进场时钢结构框架已经搭建完毕,钢架总高7到8米的样子,中间夹层的横梁也已铺设好,横梁系15公分左右宽度的“工”字型钢板,钢板之间相隔1.5米到2.5米不等,其雇了10来名工人给黄某甲户的房子打砖头、砌墙,外围的墙是直接砌到顶的,砌好后,在15公分左右宽度的钢板上用水泥浇筑夹层,两层之间的夹层浇筑好之后,再进行墙体的粉刷。在粉刷墙体的同时,黄某甲雇佣的另一批工人也同时进行了盖瓦作业。直到2013年10月、11月份左右,其承包的工程部分才全部完工。房子造好之后,黄某甲就把13万元的砖工承包款全部付清了。同时证实他们砖匠进行施工前(钢结构主体成型后),肉眼一看就可以看出该房子系两层楼结构。
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黄某甲位于暨阳街道五浦头村田畈边上的两层楼房屋的钢结构建设是由其承包的,承包价格25万元。扣除一部分工程款后,目前黄某甲已经实际支付给其18万元工程款。大概在2013年8月份的样子,该房屋钢结构建设完成(不包括重新盖瓦),房子一共占地500平方米,屋顶穹顶高度8米左右,屋顶外沿高度是7.2米左右,钢结构建设完成后,肉眼可以直接看出该房屋系一栋2层楼建筑。
5.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曾于2011年至2014年3月期间,担任诸暨市暨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规模化种植,种植面积须在100亩以上,承包经营期限须在5年以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控制在1%以内(集材道和运材道可按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比例),但最多不超过5亩。暨阳街道在市府办文件规定的基础上,要求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控制在0.5%以内(集材道和运材道可按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比例),一般性项目的用房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承包面积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1000平方米。同时,按规定批准的设施农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层高只限一层,因特殊需要建二层的,须事先审批,违反规定的,依法拆除。2012年诸暨市恒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黄某甲在暨阳街道五浦头村承包了150多亩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申请1000平方米的农业设施用地,经过暨阳街道城北管理处、街道农办许某、街道分管农业副主任戚永焕等层层审批,并经街道班子会议集体讨论,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暨阳街道相关文件的规定,黄某甲户获批在暨阳街道五浦头村建造500平方米的农业设施用地,但按照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规定,黄某甲户获批的500平方米农业设施用地只能建造一层,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同时,在暨阳街道农业设施用地的审批具体落实在农业线上的,农业设施用地建房的监管具体是落实在土管线上的,设施农用地也是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而且要求对农用地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黄某甲户自身行为错误。而按职责吴某应当对黄某甲户的农用地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发现黄某甲户违章建房,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同时农业线上相关审批人员也有一定责任。
6.证人戚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9月至2014年3月担任暨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农业线。2012年诸暨市恒发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黄某甲户在暨阳街道五浦头村承包了150多亩土地用于种植水稻,申请1000平方米的农业设施用地,经过暨阳街道城北管理处、街道农办许某、再通过其的审核上报进行审批,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文件的规定,黄某甲户获批在暨阳街道五浦头村建造500平方米的农业设施用地,按照审批表及相关文件规定,黄某甲户获批的500平方米农业设施用地只能建造一层,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暨阳街道,农业设施用地的审批具体落实在农业线上的,但农业设施用地建房的监管具体是落实在土管线上的,设施农用地也是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的,根据文件要求,街道需要对农用地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黄某甲户自身有责任。而按职责吴某应当对黄某甲户的农用地建设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如果吴某能严格要求黄某甲户只能建造一层农业设施用房,并且在建造两层楼之初,及时采取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再则如果吴某不给黄某甲户予以通过验收,那么黄某甲户不会对房屋进行装修,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这么大。同时其分管的农业线上相关审批人员也有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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