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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10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悦铨、虞开明,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绰号:刚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冰,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宇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马某及其辩护人马悦铨、黄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寻衅滋事
2015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与楼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通过王磊纠集被告人马某及“祥子”、“亮子”等人携带伸缩铁棍赶至诸暨市国贸商城门口。被告人马某等人对楼某强行拉拽,廖某上前阻挡时被其中两名手持伸缩铁棍的人员殴打致头皮挫裂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并构成轻微伤。之后被告人马某等人受被告人何某指使继续追赶楼某。
被告人何某归案后配合公安机关劝说王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容留他人吸毒
1、2015年2月23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马某在其黑色奥迪A6L轿车内容留寿某、张某、王建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冰毒。
2、2015年2月2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某在其黑色奥迪A6L轿车内容留寿某、杨某以“吹泡泡”的方式吸食冰毒。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马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又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二被告人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某、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和辩解。
辩护人马悦铨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虽犯寻衅滋事罪,但与社会上寻求刺激、逞强好胜的同类犯罪有所区别,其主观恶性明显较小;本案事出有因,因结账问题发生争吵,楼某用言语刺激了何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何某才纠集了无关人员到现场,整个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没有对楼某、廖某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归案后一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和补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有正当职业;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考虑适用拘役。
辩护人黄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受人纠集参与了寻衅滋事,但并没有具体殴打被害人,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对于寻衅滋事当庭认罪,对容留他人吸毒一贯如实供述,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轻微,只对楼某实施了拉拽行为,没有殴打行为,也没有纠集其他人员;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容留他人吸毒在车上,不是在固定场所或营业性容留他人吸毒而获得利益,容留人员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虽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及寻衅滋事罪,但并不是同一罪名。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5年4月4日9时许,被告人何某与楼某因结账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何某通过王磊(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马某及“祥子”、“亮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伸缩铁棍赶至诸暨市国贸商城门口。被告人马某等人对楼某强行拉拽,廖某上前阻挡时被其中两名手持伸缩铁棍的人员殴打致头皮挫裂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之后被告人马某等人受被告人何某指使继续追赶楼某。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廖某所受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5年6月29日,被告人何某配合公安机关劝说王磊主动投案,王磊于2015年7月1日主动到诸暨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就经济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廖某陈述、门诊病历,证人赵某甲、楼某、蒋某、王某、赵某乙、寿某证言,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照片,通话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情况说明,光盘及被告人何某、马某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被告人何某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因与楼某起争执,即打电话给驾驶员“磊子“说其有点事情即暗示可能会发生打架,叫他准备几个人,后来在现场来了一辆奥迪车,大概是“磊子”安排的,车上下来3、4个人,其中有一个穿黑西装锅盖头的人,下车后与“磊子”聊了会,上去叉了一下楼某,楼某后退几步,那个人就朝楼某冲了上去,在拉楼某的过程中,有个小伙子上来劝的,其方的人拿出绅缩铁棍把这个人打伤。楼某趁机逃跑,其马上推了一下穿黑西装锅盖头的人,叫他们把楼某追回来,其随后与赵某丙、“磊子”驾车去追楼某等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对视频录像进行了辨认,指出从奥迪车上下来,锅盖头、穿黑西装、抽烟的那个人即为被告人马某本人;在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对上述犯事实予以供认。并有证人赵某丙、楼某、蒋某证言、被害人廖某陈述及现场视频录像加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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