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刑初字第781号(2)
一、被告人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季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扣押的药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四、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药品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知礼
人民陪审员 石莎娜
人民陪审员 石 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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