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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983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农民。2014年7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楼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期间,种粮大户即被告人朱某通过伪造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诸暨市阮市镇金家站村集体田及其他农户自己种植的农田转入自己名下进行虚报,骗取国家农贴共计368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3年期间,种粮大户即被告人朱某通过伪造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诸暨市阮市镇金家站村集体农田及其他农户自己种植的农田转入其名下进行虚报,骗取国家农贴共计36865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向诸暨市公安局退缴赃款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6865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诸农发(2009)58号文件、诸农发(2009)43号文件、补贴资金分配补贴明细表、国家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稻麦大户直补资金清单、收款票据、刑事判决书,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浙江省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资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自首,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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