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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刑初字第518号
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农民。2014年9月27日因吸毒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周超,浙江卓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15)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中,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因需补充相关证据,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并于2015年7月11日建议本院恢复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孝良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吴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诸暨市暨阳街道郑家村口以5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2.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吴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诸暨市暨阳街道郑家村口以5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冰毒一小包;
3.2014年9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经事先电话联系,在诸暨市暨阳街道万润家园宾馆附近以300元价格向陈某贩卖冰毒,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8日凌晨,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位于诸暨市郑家租房的楼梯花坛中搜出结晶状物4小包。
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结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94克。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实施起诉书中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被告人吴某曾与陈某一起出资购买毒品,未向陈某贩卖过毒品;被抓获当日,系陈某联系被告人一起吸毒,未贩卖毒品;被告人在被关押至看守所以前所作的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被关押至看守所后在看守所中所作的笔录受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威胁;检察机关的笔录是按公安机关的笔录作的,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均不是事实;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2.94克系“小刀”因为打牌输给被告人2500元而抵给被告人的;被告人被抓获后,曾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
指定辩护人周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没有意见,但是认为其贩卖毒品的次数应该认定为两次;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进行了刑讯逼供,被告人在派出所阶段及在看守所阶段所作的笔录都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从笔录内容来看,检察机关对被告人讲到的被刑讯逼供的内容予以了完整的记载,再结合通话记录可以反映,9月20日左右陈某和吴某是通过电话联系交易毒品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来说,应当认定被告人9月20日、9月26日这两次贩卖毒品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吴某,绰号“小虎”、“虎子”。2014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吴某与陈某一起先在陈某的车里吸食冰毒,后被告人吴某将部分冰毒贩卖给陈某,陈某向被告人吴某支付200元及一包香烟;2014年9月27日凌晨左右,陈某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电话联系被告人吴某,问吴某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吴某答应后,打算先和陈某碰面后再到其藏毒的郑家租房拿冰毒,后在和陈某碰面的万润单身公寓被公安机关抓获。
9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某位于诸暨市郑家租房的楼梯旁花坛中搜出结晶状物4小包。经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结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94克。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和本院依法收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及照片四组,证实吴某经辨认,指出一组照片中的12号为证人陈某;证人陈某经辨认,指出一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小虎(身份信息是被告人吴某);证人孙某经辨认,指出一组照片中的5号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虎子(身份信息是被告人吴某);证人许某均经辨认,指出一组照片中的6号就是贩卖毒品给其的虎子(身份信息是被告人吴某);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搜查、扣押毒品录像,证实2014年9月28日4时许,诸暨市公安局民警在见证人的见证下,从被告人吴某在诸暨市郑家郑氏宗祠前二楼租房及楼道进行搜查,在租房的一楼至二楼两个转角处分别发现吴某埋于花坛泥土下的各两小袋白色可疑晶体,一共4小袋可疑白色晶体,并依法予以扣押。经鉴定,无色结晶状物3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0克。淡粉色结晶状物1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净重0.94克。
3、被告人吴某在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29日),其在笔录中称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有刑讯逼供行为,供述不属实。但承认其从宁波人“小刀”处以2800元购买冰毒9克左右,被抓当天陈某想向其购买300元的冰毒,其原想跟阿梁(陈某)一起到郑家租房那边去拿冰毒,故没有携带冰毒。被抓获后其带领民警在郑家租房花坛内找到藏匿的冰毒4小袋;另9月份吴某曾在陈某的车内与其共同吸毒,后将部分冰毒以200元和一包香烟的价格卖给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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