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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农民。
法定代理人赵某,农民。
被告人田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5月27日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锡明,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人田某及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陈锡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田某驾驶“新宇宙”牌四轮电动车从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驶往丰惠镇,16时20分许,途径百悬线10KM+600KM上虞区丰惠镇郑家堡地段与前方由唐某驾驶的“佳丽奇”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重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经他人报警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并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诉称,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田某驾驶四轮电动车从上虞盖北镇驶往上虞丰惠镇,16时20分,途经百悬线10KM+600M上虞区丰惠镇郑家堡地方与原告人驾驶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损坏、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其损伤构成一级伤残。故诉请:判令被告人田某赔偿损失医疗费40万元、残疾赔偿金387460元、误工费47402元、营养费15640元、护理费1104588元、抚养费154984元、交通费4000元、鉴定费23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合计2166374元,扣除已支付的60万元,尚应赔偿1566374元。
被告人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田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损失6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驾驶的车辆经过鉴定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范畴,而目前相关管理机关对这些车辆的上牌、日常管理相对欠缺,使得被告人不能充分认识车辆的性质,导致无证、无牌驾驶的情况出现,其主观恶性较其他无证、无牌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相对较轻;被告人田某父亲患胃癌,母亲患脑梗,下还有子女在求学,目前家庭经济状况较困难,被告人与被害方是在对经济状况充分了解情况下,达成60万元的赔偿协议,被告人已尽了自己最大的能力,悔罪诚恳。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告人田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辩称,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唐某经治疗确诊为植物人后出院回家,目前状况稳定,对于赔偿双方在唐某所在村干部及田某所在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经丰惠中队交警主持,双方协商后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田某赔偿原告人唐某共计人民币60万元,并当场按协议履行,同时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具了谅解书一份,并承诺以后发生任何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与答辩人无关。被告人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谅解书是唐某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规规定,协议约定也没有显失公平,该调解书合法有效,并实际履行,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再次起诉缺乏事实、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田某无证驾驶“新宇宙”牌四轮电动车从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驶往丰惠镇,16时20分许,途径百悬线10KM+600KM上虞区丰惠镇郑家堡地段与前方由唐某驾驶的“佳丽奇”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造成唐某重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某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田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害人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一级,其伤势构成一级伤残,需一级护理依赖,至2015年5月已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被告人田某与被害人唐某的法定代理人就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共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已履行。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本院收集,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赵某证言,证实其妻子唐某于2014年3月11日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田某驾驶的四轮电瓶汽车撞了,具体怎么撞的其没看见,因撞后伤得严重,一直昏迷,不会说不会动,后转浙二医院治疗了。事故发生后经交警大队调解,其因急需医疗费用不得已与被告人田某达成赔偿协议,虽然田某履行款项时其出具了谅解书,但因经济损失与赔偿金额相差较多,其目前是不谅解田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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