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绍虞刑初字第397号(3)
一、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时间折抵刑期,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敏明
审 判 员  任其良
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佳燕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