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397号(3)
一、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行政拘留时间折抵刑期,即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止);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敏明
审 判 员 任其良
人民陪审员 胡岳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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