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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814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1971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180号1幢201室。2004年11月1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2009年1月21日因吸毒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1月30日因吸毒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2日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8708114434,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保驾山村保一长山街86号。2009年4月14日因吸毒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2年11月7日因吸毒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月30日因吸毒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4月2日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厉海波,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姜某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在庭审中变更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徐某甲及辩护人厉海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贩卖毒品罪
1、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以300元的价格帮徐某甲代购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克扣其中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后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爱情单身公寓549房间将剩余部分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甲。
2、2015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姜某以300元的价格帮徐某甲代购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克扣其中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后在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爱情单身公寓549房间将剩余部分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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