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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823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甲,农民。2012年3月2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志方,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顾某甲、顾某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被告人顾某甲及辩护人陈志方、被告人顾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8日晚上、1月19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丁某、顾某甲、顾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招揽沈某甲等赌博人员先后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禹贡酒店908房间、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浅水湾物业会所二楼房间内,以“小九”形式进行赌博三场,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68000余元。
另查明,归案后,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从被告人丁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从被告人顾某甲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从被告人顾某乙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17500元。审理期间,三被告人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顾某甲、顾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某、顾某甲、顾某乙供述,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金某、沈某甲、陆某、王某、陈某丙、张某甲、沈某乙、刘某、张某乙、蔡某、阮某、何某、谢某、章某、李某证言,上虞市禹贡酒店宾客账单,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顾某甲、顾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甲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顾某乙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顾某甲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其余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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