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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刑初字第185号(2)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徐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中午,其与范某甲一起在泾口范荷宝家吃饭,期间,范某甲喝了点酒,1点不到时,他驾车从泾口回东关金鸡山村。
2、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下午1时许,其在家门口劈柴,见堡一村卖花圈的女的推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沿路右侧经过五长线西陵村地段,有辆轿车往其家东侧的小路弯过来,随后便看到小轿车撞在厂边的围墙,发出很响的碰撞声,车尾朝西,驾驶员从副驾驶室里出来就向南(葫芦山)方向去。其连忙喊出事了,后马上向轿车方向过去,见电动自行车已被撞得粉碎,只剩下车架子,那个卖花圈的女的仰面躺在路东侧沟里,旁边厂里的人出来把沟里的人救起,后救护车和交警到了。驾驶员往南方向追过去,其看到还有一辆货车,其以为驾驶员是去追货车的。
3、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中午1时不到些,其在厂里上班时突然听到“碰”的一声,便往南侧的窗户一看,见有辆轿车停着,后又听到有人喊救命,其马上走出厂区,看到沟里有个女的仰天躺着,路边的防护栏边有辆破电动自行车,那辆轿车车头在厂的围墙边,车尾朝西,墙角的瓦片已被撞坏,其连忙拿出手机报警,后下沟去救那个女的,厂里的同事刘某直接跳去沟里救那个女的,没几分钟那人被救上岸,后交警和救护车到了现场。其在现场没看到驾驶员,但看到有个男的背影沿五长线往南方向跑过去,前面还有一辆挖机在开,挖机后面开着一辆轿车,当时其以为那驾驶员是去追车。
4、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中午1时许,其在厂里上班,见厂里的人往外跑,其也跑出厂外,见有个女的仰天在沟里,其就直接下沟把那个女的救上岸。现场栏杆边有辆电动自行车,只剩下车架,座顶在沟里,旁边都是碎片,轿车车头在厂围墙边,车尾朝西。
5、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下午3点多钟,其在东关接到叔叔范某甲电话,说他在五长线西凌村地段开车撞了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后他弃车离开了现场,下午4点多钟,其又接到他的电话,说交警在找他,下午5点必须到交警队,让其到他家去接他,后其开车到东关鸡山村,接了他直接到了三角站中队。
6、证人范某乙证言,证实范某甲是其四弟,2014年12月26日中午1点零些,其接到范某甲电话,说他开车撞人出大事情了,地点在西陵村附近,于是其马上开车到西陵村,到的时候,见刚把伤人抬进120救护车里,交警在拍照、丈量,电动自行车车头被撞得很破,轿车停在路边围墙边,车尾朝东,范某甲不在现场,附近的人说他在追一辆工程车。其等交警勘查好现场,回到家就打电话给他,他也告诉其交警在找他,让他下午5点前到交警队,其劝他去自首,后梁某带他去交警队。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证实事故发生地点、事发现场的肇事车辆、电动自行车辆状况以及道路状况。
8、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证件发还凭证,证实肇事车辆为浙D×××××小型轿车。
9、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范某甲具有驾驶资格,肇事车辆浙D×××××小型轿车系被告人范某甲所有。
10、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浙D×××××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11、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易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事实。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范某甲的过错,是完全导致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3、查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26日下午,易某乙骑电动自行车在上虞区五长线2KM+500M处被浙D×××××小型轿车所撞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调查范某甲有重大嫌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范某甲于当日下午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部分供述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14、被告人范某甲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范某甲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5、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易某乙符合颅脑损伤致死。
16、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证实肇事车辆浙D×××××制动系制动效率无法判定是否符合合格判定要求,转向系符合规定要求。
1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范某甲的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18、被告人范某甲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第一次讯问笔录及庭审中供述到,2014年12月26日中午,其在绍兴陶堰泾口小妈范荷宝家吃饭,期间喝了一点酒,吃好后,其开车沿担山石矿这条路回家,大约12点半至下午1点左右,其开到西陵村地方,对面一辆大货车往路中间过来,当其车与大货车交汇时,大货车往其道打方向,其也往大货车道打方向,其不知道大货车后有辆电动自行车,就撞上了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倒在路边的金属隔离带,骑车人掉在附近的沟里,其车停在了东面小路的围墙边,车尾撞上围墙边的瓦片。其下车时听到有人说人撞死了,其吓死了,就去追大货车,并边跑边打其哥范世祥的电话,让他来救人,其追不上大货车后就往下旺方向走了。在侦查阶段的第二、三次讯问笔录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中,对为何离开现场供述到,因出事前,其喝了点酒,害怕酒后出事故性质严重,就往长塘方向离开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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