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刑初字第872号(2)
五、被告人陈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时缴纳);
六、被告人谢某、章某甲、任某甲、章某乙、陈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元(现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以及被告人章某甲、任某甲向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千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冯尧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施钢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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