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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刑初字第588号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华锋,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王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5时44分许,段某驾驶的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途经G1512(甬金)高速公路往金华方向49公里+900米处时发生侧翻,之后车辆停在慢车道与硬路肩之间,车载货物散落在快、慢车道上,造成后方交通堵塞(第一起事故),段某即下车走到右侧硬路肩上打电话报警。同日5时45分,被告人唐某驾驶浙B×××××/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途经该路段时,因车辆超重无法有效减速,碰撞前方慢车道上缓慢行驶的由苑某驾驶的浙B×××××/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导致该车碰撞前方停在快车道上由付某驾驶的浙L×××××/浙L×××××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后最终冲入中央隔离带。同时,被告人唐某驾驶的浙B×××××/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从慢车道冲入硬路肩,碰撞前方停在慢车道上由裘某甲驾驶的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和侧翻的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以及站在硬路肩上的段某,造成车辆损坏和段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第二起事故)。
经新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段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弱而死亡。
经绍兴市百兴价格事务有限公司新昌分公司评估,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0600元,浙L×××××/浙L×××××挂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500元,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200元,浙B×××××/浙B×××××挂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7132元,浙B×××××/浙B×××××挂号车辆损失为人民币93700元。
经转驳后过磅确认,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唐某驾驶的浙B×××××/浙B×××××挂号车辆核定载质量30500公斤,实际载质量60200公斤,该车超载97.38%。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绍兴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唐某负第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唐某所驾车辆的宁波辰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段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按约付清赔偿款。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王华锋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苑某、付某、裘某甲、张某、裘某乙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B×××××/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苑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8Y282/浙B×××××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付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L×××××/浙L×××××挂号重型集装箱牵引半挂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裘某甲的驾驶证复印件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段某的驾驶证复印件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的行驶证复印件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视频资料,伤、亡者人体检验记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与死亡证明,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事故车辆价格评估意见,过磅说明及称重单,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与110案件信息,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肇事时严重超载并致事故发生,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唐某有自首情节,并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付清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意见基本适当。鉴于被告人唐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对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王华锋以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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