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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刑初字第599号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4月18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9月8日被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5)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至11月期间,邹某(已判刑)成为湖南润达农产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润达平台)和甘肃瑞丰特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瑞丰平台)的代理商,依托其经营的重庆市联冲科技有限公司,招募被告人陈某和耿某、粱孺生、肖某、余海波、曹畅、王芙蓉、王珍念、王健、朱梅、卢操、陈雪莲、郑雨晴(均已判刑)等人并逐渐形成诈骗团伙,以海量拨打电话推销的方式招募客户到润达平台和瑞丰平台进行投资,虚构专业指导老师的身份对客户投资进行指导,并通过预先得知行情走势,以前期小额“送金”(即依照行情正确指导客户让其实现小额盈利)的方式骗取客户信任,利诱客户加大投资,再反向指导客户进行大额“杀金”(即依照行情反向指导客户故意让客户投资亏损),达到非法占有客户投资资金和手续费的犯罪目的,骗取数十名客户投资资金共计人民币6683707.1元,邹某及该团伙依照70%的比例分得非法所得人民币4678595元。
被告人陈某于2013年9月至11月期间参与诈骗,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招募周楷根等客户进行投资,分取自己客户亏损和手续费的10%-20%,涉案金额106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邹某、耿某、肖某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工资表,业绩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65元,有缴款凭据收集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提出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扣押在本院的人民币1065元,返还被害人;继续向被告人陈某追缴涉案赃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安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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