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婺刑初字第931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方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701号经营五星电玩城,并在该电玩城内放置了2台具有赌博功能的名为“海洋之星”的捕鱼机(每台捕鱼机有独立操控的机位6个,经鉴定,均具有赌博功能),为不特定的人员提供赌博的场所和赌博的工具进行赌博活动。
2015年5月30日,民警在该电玩城内检查时发现陈某、吴某甲、邵某正在玩捕鱼机,并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00元、上分卡2张、“海洋之星”捕鱼机2台,均已被扣押。2015年6月2日,被告人方某主动来到站前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王某、朱某乙、陈某、吴某甲、邵某、吴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接警单,查获经过,归案经过,投案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自首情节证明,另案处理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游戏场所内设置赌博机2台共12个独立操控的机位,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某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方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子游戏类经营活动。
三、追缴违法所得及赌资,上缴国库;已被扣押的电子游戏机、上分卡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