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婺刑初字第892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8月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大方,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卓某,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月被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小洪,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某,公司收银员。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辩护人倪雪冬,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乙。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9月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永照,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卓某、章某、韩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卓某、章某、韩某乙及辩护人陈大方、周小洪、倪雪冬、傅永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韩某甲、卓某、章某、韩某乙等人在福建省漳州市、浙江省义乌市、金华市、绍兴市、诸暨市等地,以帮忙还信用卡费用给好处费的方式,从薛某、詹某、杨某丙、金某、王某等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其中,被告人韩某甲涉嫌参与诈骗3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7万元,被告人卓某涉嫌参与诈骗3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6万元,被告人章某涉嫌参与诈骗2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7万,被告人韩某乙涉嫌参与诈骗1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卓某、章某、韩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陈大方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甲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本案从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手段、赃物的处理等方面来看,不应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韩某甲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愿意退赃款及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卓某辩解:对被害人为杨某丙的那起犯罪事实不知情。
辩护人周小洪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被告人章某的供述中未提到被告人卓某参与了金华的这起诈骗,且在庭审中,被告人韩某甲也供述该起诈骗是其和杨某甲清2人实施,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卓某参与该起诈骗没有事实依据。二、本案实质是部分共同犯罪及部分个人犯罪。被告人卓某对金华的这起诈骗行为,和其他被告人之间没有同谋也没有参与,不能认定被告人卓某为该起诈骗的共犯。三、被告人卓某对其他2起诈骗行为自愿认罪且没有将诈骗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对部分事实有辩解不影响其认罪态度。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倪雪冬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章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主观恶性小;文化程度低,交友不慎;认罪态度好,已退赃并愿意缴纳罚金。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某乙辩解:其在回来路上才知韩某甲去实施诈骗。
辩护人傅永照提出: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乙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二、被告人韩某乙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小,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家庭生活困难,一时糊涂才参与犯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和退赃;未分到赃款,危害性较小。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韩某甲、章某及杨某乙(另案处理)在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路华祥苑茶叶店内,以帮忙还信用卡费用给好处费的名义从被害人薛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卓某在义乌市稠城街道艾戈仕酒吧门前,以帮忙还信用卡费用给好处费的名义从被害人詹某处骗取人民币1.4万元。
3、2014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韩某甲、章某、卓某及杨某甲清(另案处理)在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金茂小百货内,以帮忙还信用卡费用给好处费的名义从被害人杨某丙处骗取人民币1.7万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