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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44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孙钰华,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亚,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爱芝,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伟锋,浙江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耿德水,山东善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连磊,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丙,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0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诸葛莹,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郑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陈某乙、魏某、吕某、陈某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孙钰华,被告人李某乙、陈某甲、郑某甲、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陈某乙、魏某、吕某、陈某丙、辩护人施爱芝、宋伟锋、耿德水、连磊、诸葛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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