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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061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农民,中共党员。曾因赌博于2005年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治安罚款一千五百元,没收赌资五百九十元。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4月初的一天,在金华市区骆家塘承包工程的一个老板向被告人徐某购买打桩用的树木,徐某即询问被告人朱某有没有这种树,朱某告知徐某金华市区秋滨街道马鞍山村上有,后徐某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当地村委会集体通过的情况下联系康某去砍树,并让他再叫几个人一起去帮忙。4月4日,朱某陪同康某等人前往金华市区秋滨街道马鞍山村集体位于330国道旁的山场擅自砍伐松树,后一起将砍伐的松树运至金华市区骆家塘的一工地上。经鉴定,被盗伐的松木立木蓄积总计2.5立方米。
2015年5月5日,被告人徐某、朱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徐某、朱某已向金华市区秋滨街道马鞍山社区作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康某、喻某清、邵某、金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山林所有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徐某、朱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朱某自愿认罪、赔偿损失,分别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曾被行政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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