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婺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经营龙岩迈丰贸易有限公司。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程文良,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个体工商户。因本案于2015年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陶某犯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陶某及被告人张某甲辩护人程文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陶某用非实名登记的移动电话号码寻找和联系作案对象,假借让被害人代还被告人信用卡欠款,然后用POS机将存入卡内的钱款刷回还给被害人给其好处费,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利用被害人将钱存入后至被告人还款的时间差,将钱用POS机将存入卡内的钱款刷出后逃跑。三被告人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徐某人民币4万元。
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1、2014年4月份起,被告人张某甲用其在2008年办的卡号为52×××44信用额度调至50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信用卡,造成多笔消费支付未还款形成账单逾期并产生不良,透支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393999.30元,产生透支利息72002.58元。经发卡行多次电话、信函、上门、登报等多种方式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2、被告人张某甲2014年7份起用其于2006年12月14日申办了一张卡号为45×××28,信用额度为8万元的兴业银行信用卡,其恶意透支,累计透支本金余额人民币79901.79元,产生透支利息10610.85元。经发卡行多次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未归还透支欠款,逾期时间已超三个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陶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甲一人犯数罪,提请依法判处。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