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婺刑初字第711号(5)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张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93999.3元及利息等相应的经济损失,退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9901.79元及利息等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雷少华
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
人民陪审员  蒋金莲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郭 桦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