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617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种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汪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阮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妍,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阮某乙,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智,浙江宾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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