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617号(2)
5、2015年2月14日下午,被害人丰某被骗至金华一出租房内,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种某、汪某、吕某、林某、李某丙、顾某等人限制被害人丰某的人身自由,并要求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种某、汪某、吕某等人对其进行殴打和言语威胁。
6、2015年2月18日下午,被害人薛某被骗至金华一出租房内,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种某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要求其交钱加入传销组织。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种某、陈某、汪某、吕某、李某乙、阮某甲、张某甲、杨某、王某乙、张某乙、阮某乙、孙某甲、林某、魏某、王某丙、李某丙、周某甲、顾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种某、陈某、汪某、吕某、李某乙、阮某甲、张某甲、杨某、王某乙、张某乙、阮某乙、孙某甲、林某、魏某、王某丙、李某丙、周某甲、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马妍提出:1、被告人阮某甲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其是在传销点负责人安排下,参与拘禁行为,主观恶性较小;2、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陈智提出:1、被告人阮某乙也是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其受胁迫参与了拘禁行为,系胁从犯;2、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叶磊提出;1、被告人王某丙被骗加入传销组织,虽参与了拘禁行为,但没有实施过殴打;2、其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超提出:1、被告人周某甲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其受传销点负责人的胁迫参与了拘禁行为,系胁从犯;2、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亚威提出:1、被告人顾某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其受传销点负责人的胁迫参与了拘禁行为,系胁从犯;2、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但蓉(另案处理)以网上谈恋爱并见面的名义将被害人顾某骗至金华,次日上午但蓉和被告人阮某甲把顾某接到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242号1幢1单元301室出租房,路上但蓉以听歌为借口把顾某的手机骗走保管,到出租房后顾某发现是传销窝点想离开,刚好其身上另一部手机有来电,接起电话并朝门口走去想趁机逃离,该窝点被告人魏某、阮某甲及但蓉等人立即围了上去,魏某还对顾某言语威胁,但蓉又将顾某手上的另一部手机没收保管,并吩咐家里成员全天候跟牢顾某,该窝点其他人配合把顾某关在该出租房内。几天后魏某让顾某借钱购买“产品”,顾某为获得自由被迫从一朋友那里借到钱后想交钱离开,但魏某、但蓉等人不同意其离开,后被告人王某甲对顾某进行言语威胁,由被告人魏某叫顾某向其家里人打电话要钱,钱要来后被告人李某甲和种某到该窝点找顾某谈话,并拿走顾某交的22400元钱。
2、2014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以网上谈恋爱并见面的名义将被害人周某甲骗至金华,当天下午由被告人杨某、王某丙把周某甲接到婺城区白龙桥镇沙溪村一出租房内,路上杨某以听歌为借口将周某甲的两部手机骗到手,12月31日王某丙告知周某甲是天津天狮传销,周某甲就想离开该窝点,被告人李某乙挡住门口,该窝点厕所窗户被钉子钉住,门窗都锁住,根据李某甲的安排,由被告人李某乙、王某丙两人一直跟牢周某甲,晚上由李某乙和李某甲睡在周某甲左右,被告人汪某睡在门边看守,将周某甲关押在该传销窝点内,并强行让周某甲听传销课,让其打电话给家里要钱。后周某甲将其父亲汇来的3万元钱交给陈某等人。
3、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阮某甲以网友见面看望的名义将被害人何向东骗至金华,当日下午被告人阮某甲、种某将何向东接至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242号1幢1单元402室出租房。2月2日下午,何向东发现阮某甲等人从事传销活动并提出离开,遭拒绝,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乙、李某乙、周某甲和阮某甲采取锁房门、窗户反扣并安插钉子的形式阻止何向东逃跑或跳楼。在房间内,根据王某甲的安排,张某乙、李某乙、阮某甲、周某甲以贴身看管、扣押手机、上传销课等方式限制何向东的人身自由。王某乙、王某甲、陈某要求其交钱才有自由,其中被告人陈某以何向东对其不尊重为由对何向东言语威胁并殴打,后何向东被迫向家人打电话要钱,并交1000元。直至2月5日下午被民警解救。
4、2015年2月2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以网友见面看望的名义将被害人孙某乙骗至金华,次日下午张某甲、杨某将孙某乙接至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242号1幢1单元3楼房间。后孙某乙发现张某甲等人从事传销活动,2月4日上午7时许孙某乙提出离开并前去打开房门,遭到被告人杨某、张某甲等的阻拦及威胁。在被告人陈某的安排下,由杨某白天贴身看管孙某乙,被告人阮某乙和孙某甲等对孙某乙睡觉进行看守,张某甲以借用玩手机形式强行扣押手机等手段从而限制孙某乙的人身自由。2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和王某乙到该传销窝点给孙某乙上传销课,并用言语对其威胁,后民警到该房间检查,将被害人孙某乙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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