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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032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妻子虞某某因为在金华市工商城有房产而无法将户口迁入被告人户口所在地安地镇岩头村。为了解决户口迁移问题,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在工商城附近找到一做假证的青年男子(另案处理),谈好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一张假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陈某将要制作的查询结果信息提供给该青年男子并当场支付了200元钱。当天晚上19时许,陈某收到了该青年男子邮寄过来的编号为201500026028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次日,陈某持伪造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和相关材料到雅畈派出所成功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
2015年7月6日,雅畈派出所民警在审核已办理的户口迁移材料时发现被告人陈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提供的编号为201500026028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疑似伪造。7月8日,民警将陈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2015年7月22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为201500026028的房地产信息查询结果单上的“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产籍档案专用章(2)”红色引文与样本印文不是由同一枚印章盖印而成,系伪造。7月23日,公安机关对陈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被告人陈某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鉴定意见通知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金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产权户籍档案专用章(2)印文,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以及证明,另案处理情况登记表,文件检验鉴定书,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房产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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