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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1009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远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5年2月18日,被害人薛某被种霞霞(另案处理)以网上谈男女朋友要求见面的名义骗至金华,当天下午被种霞霞和何喜姝(另案处理)骗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沙溪村俞建华户的三楼出租房内,当晚薛某知道是传销窝点后提出要离开,种霞霞威胁其把手机交出来并先看懂这“行业”,薛某仍要往外走,经种霞霞吩咐,在出租房内的何喜姝、苏金宝、王小东(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刘某、李某甲等人将薛某拦住并按在地上,薛某身上的手机被强行拿走,由何喜姝保管。后由王某(另案处理)和种霞霞安排,被告人李某甲为窝点内的管家,负责保管房门钥匙;何喜姝负责白天跟紧薛某,王小东、苏金宝和被告人刘某负责晚上睡薛某边上,被告人李某甲负责睡门口防止薛某逃跑,24小时盯紧薛某,其他窝点成员分工负责陪薛某聊天、上课等,将其关在该出租房内。后王某要求薛某交钱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种霞霞给薛某办了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让其向家里人要钱,薛某无奈打电话给其家人谎称与朋友合伙开店要钱,后薛某家人往其存进钱后,由种霞霞从该卡内取出8400元钱作为薛某购买“产品”的钱。后王某安排种霞霞与另一传销窝点负责人李某乙(另案处理)互换所负责的窝点,之后由李某乙负责该窝点,李某乙又安排该窝点内的人盯紧薛某,窝点内其他人配合,继续限制薛某人身自由并让薛某继续向其家人要钱,一直到2015年3月3日薛某被带出去玩时逃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2014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害人顾某被但蓉(另案处理)以网上谈恋爱要求见面的名义骗至金华,次日上午被但蓉和阮某(另案处理)骗至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金龙路242号1幢1单元301室内,在路上顾某的手机被但蓉以听歌为借口骗走保管,到出租房后顾某发现是传销窝点想离开,刚好其身上另一部手机有来电,顾某接起电话并朝门口走去想乘机逃离,该窝点内的成员魏某(另案处理)、苏金宝、但蓉、阮某、被告人刘某等人立即围了上去不让其跑走,魏某还对顾某言语威胁,顾某手上的另一部手机也被但蓉没收保管。之后,但蓉吩咐被告人刘某做顾某“师傅”,全天候跟牢顾某,该窝点内其他人员配合把顾某关在该出租房内。几天后,魏某让顾某借钱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顾某为获得自由被迫从一朋友处借到钱后想交钱离开,但魏某、但蓉等人不同意其离开,后王某对顾某进行言语威胁,最后由魏某叫顾某向其家里人打电话要钱,钱要来后李某乙和种霞霞到该窝点找顾某谈话,并拿走了顾某224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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