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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992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正伟,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陈正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杜某超载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号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在道路前方人行横道上步行的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陈正伟提出: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2、被告人杜某有自首情节;3、肇事车辆已保险,并预交了5万赔偿保证金,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能得到赔偿;4、支付了被害人家属补偿款,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杜某超载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皖K×××××号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315省道18KM+500M金华市婺城区洋埠镇综合市场路段处时,与在道路前方人行横道上步行的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杜某当场报警,并和伤者家属一起送伤者去医院,后回到案发现场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事故经过。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联合损伤而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杜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行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预交了保证金5万元,支付被害人家属补偿款4.3万元,部分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王某甲、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监控光盘一张,视听材料提取记录,涉嫌超载车辆过磅记录及检测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及车辆信息,保险单,归案经过,民事裁定书,收款凭据,收条,谅解书,人口信息,被告人杜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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