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176号(2)
2014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义乌市塔山路200号祥马服饰厂被民警抓获归案。2014年11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乙在广州市花都区盘古路被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2014年5月19日晚,其与王某甲、王某乙、罗某乙、黄某、罗某丙、王某丁、王某丙8人在金华市白龙桥镇吃晚饭,期间均喝了酒。当晚10时许,8人走至白龙桥镇河边廊桥时,王某甲喊“去桥上打人、去抢东西”,大家便跟着王某甲跑上廊桥。一男一女正在桥上聊天。王某甲和王某乙先过去,王某甲问“你们聊得蛮开心的嘛”,男的不服地回答“干什么”,王某甲、王某乙就去打那个男的,接着我和王某丙、罗某乙等人也上前打男的。然后王某甲抱着那个女的并放倒在地,王某乙去抢女的手上的手机。之后,其大喊“快跑”,8人在王某甲的带领下跑到王某乙出租房。在出租房,王某乙说将抢来的手机卖800元用于大家平分,因价格未谈妥,销赃未成。
2、被告人罗某乙的供述,2014年5月19日晚,其和罗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罗某丙、黄某、王某丙、王某丁在金华市区白龙桥镇的饭店吃饭、喝酒,吃完后经过一座古桥,其和王某丙走在中间,在桥上有一男一女,王某甲喊了一句话,喊什么没有听见,之后王某甲上去打那个男的,其他人看到后也去打那个男的,后来看见他们跑其也跟着跑了,跑到出租房才知道王某甲从那个女的手上抢到一个手机,说要把手机卖掉钱平分,但没有卖成。
3、被害人胡某的陈述,2014年5月19日晚,其和叶某乙坐在白龙桥镇廊桥北侧聊天。当晚10时许,有7、8名年轻男子围在两人面前,其中王某甲问“美女在这里干嘛,聊这么开心”,其回答“干什么”,便有4、5个男子上前殴打其,其害怕未能注意对方有无搜其身。随后,王某甲殴打叶某乙,王某乙抢走了叶某乙的手机。之后,该群男子逃离现场。
4、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2014年5月19日晚10时许,其跟同事胡某在白龙桥镇廊桥上聊天,有7、8个年轻男子走至两人面前,其中王某甲问“美女在这里干嘛,聊这么开心”,胡某回答“你们要干嘛”,王某甲、王某乙殴打胡某,胡某反抗,同去几个年轻男子也上前殴打胡某。其拿着手机害怕地躲在一旁,之后被王某甲殴打在地,其不敢反抗,手机被王某乙抢走。突然,有人喊话,该群男子逃离现场。
5、证人叶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晚,其路过白龙桥镇廊桥,在该处见到7、8名年轻的外地男子,感觉该群人喝过酒,还听该群男子说要到桥上打人、抢东西。之后其见到该群男子殴打了廊桥上的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后听说该女子的手机被抢走。其不认识双方人员。
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晚,其请老乡罗某丙、王某丁、黄某、王某乙、王某丙、罗某乙、罗某甲吃饭喝酒,饭后8人走至白龙桥镇廊桥,见一对搂抱的年轻男女。其不知同伴为何与他们发生争吵、打架。其未喊过“要打人、抢东西”,也未殴打他人、抢他人手机。
7、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晚,其与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罗某丙、黄某、罗某甲、罗某乙8人在金华市白龙桥医院附近的烧烤店吃烧烤,期间喝了很多酒。之后8人走至白龙桥镇廊桥处,见坐在廊桥聊天的叶某乙、胡某。当时大家喝酒开心,有人喊道“去桥上打人、抢东西”,8人便冲上廊桥。王某甲走到叶某乙、胡某面前,打胡某巴掌,胡某想反抗,其、王某丙等人也上去打胡某。后王某甲用拳头将叶某乙打倒在地,并说把叶某乙的手机拿走。其见叶某乙无法反抗,抢走该手机。然后有人喊“跑”,8人跑到其位于白龙桥镇的出租房。逃跑期间,王某甲从其处拿走手机称拿来卖钱。在出租房王某甲提议将手机卖800元用以平分,后因对方出价低而未卖成。
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晚,其与王某丁、罗某丙、黄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8人在白龙桥镇一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后,8人逛到廊桥处,见坐在廊桥上的叶某乙、胡某。有人喊了一句“去打人抢东西”,之后8人跑到桥上。王某甲打了胡某,接着其、王某乙等人也上前殴打胡某。后来王某甲、王某乙去打叶某乙并抢了叶某乙的手机。罗某丙和黄某没打人过,但未阻止其他人。有人喊“跑”,大家跑至王某乙的出租房,在出租房内王某乙联系销赃,因价格未谈妥而未卖成。
9、证人王某丁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晚,其与王某丙、罗某丙、黄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8人在白龙桥镇一小店吃饭、喝酒。饭后,8人散步到廊桥,罗某乙、王某丙、黄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走在前面,其和罗某丙在后面,其听到叫喊声后与罗某丙跑上廊桥,见王某乙和王某甲在打叶某乙,并抢叶某乙手上的手机,王某丙等人殴打胡某。其、罗某丙、黄某未打人。有人喊道“还不快跑”,于是8人跑至王某乙的出租房。王某乙联系销赃,因价格未谈妥而未卖成。当时,除了被打的两人外,在桥头还有一个人。
10、证人罗某丙的证言,2014年5月19日晚,其与王某丙、王某丁、黄某、罗某甲、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8人在白龙桥镇医院旁边一烧烤店吃饭、喝酒。饭后,8人闲逛到廊桥处,听到有人喊“去桥上打人、抢东西”,走在前面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乙等6人先到廊桥,其和王某丁走在后面。其走上廊桥时,见到王某甲等人已在殴打叶某乙、胡某。王某甲、王某乙在打叶某乙,并从叶某乙手上抢了一只手机。之后,8人从廊桥跑到王某乙的出租房,王某甲、王某乙打电话联系销赃,未能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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