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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889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绰号“大炮”,农民。2015年1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9月2日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缓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绰号“野猪”,农民。2003年12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军忠,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范某,又名“范晓明”,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赖某、林某、范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赖某、林某、范某、辩护人李军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及同伙范杰军纠集了被告人范某、赖某、叶某及胡建成、邱锦杰、“小关”等人来到婺城区塔石乡下塔石村许某经营的棋牌室,以举报该棋牌室赌博等相要挟,从被害人许某处敲得12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80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赖某、林某、范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认定四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叶某、赖某、林某、范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
辩护人李军忠提出:1、被告人赖某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赖某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不是纠集者,只是参与助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3、敲诈所得的香烟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已表示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伙同范杰军于2015年4月底、5月4日下午先后两次到婺城区塔石乡下塔石村许某经营的棋牌室,要求许某分给林某、范杰军棋牌室的“成头”(即空股),遭到许某拒绝。2015年5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林某及同伙范杰军纠集了被告人范某、赖某、叶某及胡建成、邱锦杰、“小关”等人再次到许某经营的棋牌室,以将棋牌室的桌子翻掉,或报警举报棋牌室赌博让棋牌室关门等相要挟,强行要求许某答应分空股给林某、范杰军。被害人许某被迫与林某等人达成妥协,给林某等人12条硬壳中华香烟。2015年5月7日,林某、范杰军听说许某要去报案,遂通过中间人联系把12条硬壳中华香烟归还了许某。经鉴定,12条硬壳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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