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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781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的双胞胎儿子李某甲、李某乙出生,因被告人李某及其妻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及出生证,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因双胞胎儿子李某甲、李某乙要上学需办理户口迁移事宜,遂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上专门制作假证的人员,支付一定费用后让后者制作了一式二份假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金华市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公章。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在金华市白龙桥派出所办证中心用假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被民警识破并被传唤归案。2本出生医学证明被当场扣押。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场扣押的2本“医学出生证明”上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金华市妇幼保健院专用章”印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胡某的证言、出生医学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书、证明、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局文件、组织机构代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笔录、辨认笔录、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扣押的假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叶丽敏
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
人民陪审员 田建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书 记员 金 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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