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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刑初字第910号
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农民。曾因犯强奸罪于2001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5年2月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伙同王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于2015年1月31日组织、招引马某、翁某、王某乙、傅某、俞某5人在金华市江南开发区金城国际大酒店1606号房间内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发现,民警当场查获赌资53200元。另外,被告人张某还单独或伙同王某甲多次在金华江南会宾馆通过开设房间召集人员以“牛牛”“九点”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非法获利至少6000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2月1日被民警传唤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5年2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翁某、李某、马某、傅某、俞某、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取保候审申请报告两份,调取证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赌资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雷少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 郭 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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