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417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楼松海,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甲。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于2015年3月10日被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厉方平,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娟梨,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汪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启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及辩护人楼松海、被告人汪某甲及辩护人厉方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部分
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被告人楼某、副总经理被告人汪某甲夫妇,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无法归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员工工资等,为逃避债务于2014年8月28日出境。两被告人共拖欠吕X荣等94名员工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720888元,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粘贴于公司门口,责令于同年9月12日前全额支付吕X荣等94名员工的工资,但被告人楼某、汪某甲仍未支付。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94名员工的工资于9月份分两次付清。
二、骗取贷款部分
1、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楼某利用伪造的XX市XX日用家纺有限公司和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以XX市XX日用家纺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交通银行XX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50万元。截止2015年4月8日,该笔贷款仍未归还。
2、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楼某利用伪造的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和XX市XX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以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信银行XX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截止2015年4月8日,该笔贷款仍未归还。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楼某、汪某甲夫妇从加拿大坐飞机回国,向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
指控认为,被告人楼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汪某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楼某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楼松海提出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部分,对罪名无异议,但提出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在公安机关2014年9月25日立案前已支付人民币54万余元,剩余人民币18万余元在刑事立案后的第四天支付,犯罪数额为应认定为人民币18万元,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自首情节,可以对被告人楼某免于刑事处罚;对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汪某甲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厉方平提出拖欠的工资已于2014年9月29日前全部支付并取得员工的谅解,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犯罪数额为应认定为刑事立案后支付的人民币18万元,请求对被告人汪某甲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娟梨庭前提交的辩护词中提出被告人汪某甲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部分
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被告人楼某、副总经理被告人汪某甲夫妇,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紧张,无法归还银行贷款和支付员工工资等,为逃避债务于2014年8月28日出境。两被告人共拖欠吕X荣等94名员工2014年7月至2014年8月期间的工资人民币720888元,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9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粘贴于公司门口,责令于同年9月12日前全额支付吕X荣等94名员工的工资,但被告人楼某、汪某甲仍未支付。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94名员工的工资于9月份分两次付清。部分员工对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二、骗取贷款部分
1、2013年12月24日,被告人楼某利用伪造的XX市XX日用家纺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被告人楼某)和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以XX市XX日用家纺有限公司的名义,用XX度假村XX号XX室(号)房产做抵押向交通银行XX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550万元。截止2015年4月8日,该笔贷款仍未归还。
2、2014年5月23日,被告人楼某利用伪造的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和XX市XX日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以XX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向中信银行XX分行骗取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截止2015年4月8日,该笔贷款仍未归还。
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楼某、汪某甲夫妇从加拿大坐飞机回国,向义乌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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