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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94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甲,居民。因盗窃于2005年11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宏亮,浙江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甲及其辩护人汪宏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骆某甲在与被害人黄某交友的过程中,通过夸大自己身家等方式取得被害人黄某的信任,并虚构炒股、开手机店、投资广告公司等事实从被害人黄某处骗得钱财共计人民币24.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骆某甲利用夸大事实的方式取得被害人黄某的信任,通过虚构帮被害人黄某炒股赚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5万元。
2、2014年5月4日,被告人骆某甲通过虚构投资股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万元。
3、2014年5月8日,被告人骆某甲通过虚构转让手机店进行经营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万元。
4、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骆某甲通过虚构合股投资广告公司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7万元。
5、2014年8月22日,被告人骆某甲通过虚构给广告公司增加投资提高股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5万元。
6、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骆某甲通过虚构帮被害人黄某在上海培训班报名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万元。
7、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骆某甲通过虚构帮被害人黄某在上海租房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黄某人民币8000元。
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骆某甲与被害人黄某约好前往江东派出所调解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民警对案情初步了解后,再加上被害人黄某的指认,被告人骆某甲被留置在江东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诈骗被害人黄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归案后,通过其家人偿还被害人黄某人民币24.7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骆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乙、龚某、冯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身份辨认笔录,对账单,和解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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