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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272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倩,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柏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李涟,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艳宏,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成贵,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柏某、张某、王某、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铃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及其辩护人王文倩、被告人柏某及其辩护人王李涟、被告人张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潘艳宏、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韩成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袁某、张某、柏某等人与张X玉、郑X塘、梁X波、李X黑、杨X祥(均另案处理)等人在XX市XX路X街XX号门口的台球室,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召集人手进行斗殴。被告人王某、袁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及易X(另案处理)、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柏某、袁某从附近超市购买了十把西瓜刀,分发给己方人员用于打架。李X黑等人通过电话召集了陈X闪、顾X权、李X、陈X咱、张X嘎、张X、李X木、赵X结、陈X保、朱X发、张X2(均另案处理)等人。后双方人员持刀、棍、木板等工具在XX市XX路的XXX公园内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X黑、张X玉等人持械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围殴,导致被害人张某乙死亡,同时造成参与斗殴双方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右大腿、头部、背部及用棍棒类钝器击打头部致右侧股动脉、股深动脉、大隐静脉等血管完全离断及全身多处创口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张X外伤致左肩的损伤达成轻伤二级;陈X闪外伤致双手的损伤达到轻微伤;陆X况外伤致右手、右前臂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
指控认为,被告人袁某、柏某、张某、王某、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袁某、柏某、张某、王某、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辩解其在本案中没有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人王文倩提出被告人袁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被告人袁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李涟提出被告人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未直接参与双方斗殴过程,请求对被告人柏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潘艳宏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主动殴打对方,对被害人张某乙积极进行救助,本案的发生对方存在过错,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辩护人韩成贵提出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并没有实际参与斗殴,积极救助被害人,认罪态度好,本案中没有起主要作用。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袁某、张某、柏某、陆X况等人与张X玉、郑X塘、梁X波、李X黑、杨X祥(均另案处理)等人在XX市XX路X街XX号门口的台球室,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召集人手进行斗殴。被告人王某、袁某纠集了被告人王某及易X(另案处理)、被害人张某乙,被告人张某、柏某、袁某从附近超市购买了十把西瓜刀,分发给己方人员用于打架。李X黑等人通过电话召集了陈X闪、顾X权、李X、陈X咱、张X嘎、张X、李X木、赵X结、陈X保、朱X发、张X2(均另案处理)等人。后双方人员持刀、棍、木板等工具在XX市XX路的XXX公园内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李X黑、张X玉等人持械对被害人张某乙进行围殴,导致被害人张某乙死亡,同时造成参与斗殴双方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砍切右大腿、头部、背部及用棍棒类钝器击打头部致右侧股动脉、股深动脉、大隐静脉等血管完全离断及全身多处创口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张X外伤致左肩的损伤达成轻伤二级;陈X闪外伤致双手的损伤达到轻微伤;陆X况外伤致右手、右前臂的损伤达到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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