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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乙,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沈财云,被告人杜某乙、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杜某甲从郭某(另外处理)处购买了制作假证的设备,并租用义乌市某街道某区13幢4楼401房间用于制作假证。后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李某(另案处理)通过广告名片等方式联系客户,替他人制作假证牟利,由被告人杜某甲负责假证的制作。2014年9月,被告人杜某乙参与制作假证。现用于制作假证的工具及宣传工具均已被扣押。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的一天,周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李某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周某提供了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资格证一本,李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周某。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2.2014年9月的一天,张某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乙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张某乙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资格证,被告人杜某乙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张某乙。经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资格证上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系伪造。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3.2014年11月的一天,楼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乙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楼某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资格证,被告人杜某乙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楼某。经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资格证上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系伪造。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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