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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360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财云,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乙,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及其辩护人沈财云,被告人杜某乙、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年底,被告人杜某甲从郭某(另外处理)处购买了制作假证的设备,并租用义乌市某街道某区13幢4楼401房间用于制作假证。后被告人杜某甲与杜某、李某(另案处理)通过广告名片等方式联系客户,替他人制作假证牟利,由被告人杜某甲负责假证的制作。2014年9月,被告人杜某乙参与制作假证。现用于制作假证的工具及宣传工具均已被扣押。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9月的一天,周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李某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周某提供了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金华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的资格证一本,李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周某。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2.2014年9月的一天,张某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乙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张某乙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资格证,被告人杜某乙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张某乙。经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资格证上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系伪造。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3.2014年11月的一天,楼某(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杜某乙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楼某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资格证,被告人杜某乙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楼某。经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资格证上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系伪造。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4.2014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因其雇佣的张某、朱某甲、夏某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已过期,先后提供张某、朱某甲、夏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分别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两次向被告人杜某乙购买伪造的资格证,一次向杜某购买伪造的资格证,均由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资格证。现三本伪造的资格证均已被扣押。
5.2014年9月的一天,朱某乙(另案处理)电话联系杜某购买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朱某乙提供身份信息及照片后,被告人杜某甲伪造了资格证,杜某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资格证卖给朱某乙。经阜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证明,资格证上的“阜阳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系伪造。现伪造的资格证已被扣押。
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杜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日,被告人杜某甲前往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主动投案。2014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张某乙、楼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通话记录,关于启用金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章的通知,印章样本,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杜某乙、张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杜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乙、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某甲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杜某乙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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