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360号(2)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扣押在案的小广告印章二张、手机四只、扫描仪一台、塑料章片九百八十张、橡皮章一百四十枚、切纸机一台、紫外线发光机一台、塑封章二十九枚、邮包一件、封塑机一台、打印机三台、U盘五个、证件壳套一千八百三十二个、钢印器一台、证件切割机一台及涉案假证七本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巍
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
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 记员 季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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