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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75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农民。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于2012年10月19日被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小娟,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某,农民。因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于2012年10月18日被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昊,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张小娟、被告人屈某及辩护人张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屈某在没有取得医师资格等证件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XX市多次非法为他人做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于2012年10月被义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但被告人李某、屈某2014年以来仍继续在义乌市从事为他人进行B超胎儿性别鉴定活动。
l、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屈某联系下在XX市XX街道XXXX村XX幢X单元XXX室为孕妇许某做非医学需要的B超鉴别胎儿性别鉴定,检查结果为许某怀的是一个男性胎儿,并收取了人民币1400元检查费。后被告人李某分别在8月30日左右的一天、9月初的一天对许某进行复查,每次收取人民币50元的检查费用。
2、2015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被告人屈某联系下在XX市XX街道XXXX村XX幢X单元XXX室为孕妇骆某做非医学需要的B超鉴别胎儿性别鉴定,并收取人民币50元的检查费用。
现被告人李某的B超机一台已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骆某、许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义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证明,被告人李某、屈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屈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张小娟提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辩护人张昊提出被告人屈某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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