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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刑初字第19号(2)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angrybirds”、“hellokitty”及“海绵宝宝”注册商标的文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献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玲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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