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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71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红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张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红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兰某、张某伙同张友权(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时分时合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附近,以需交保护费为由,若不交则向公安机关举报卖淫违法行为的方式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兰某、张某伙同张友权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附近,以需交保护费为由,若不交则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卖淫违法行为的方式,向被害人蔡某、杨某等人敲诈勒索得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2、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兰某、郭某、张某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蔡某等人敲诈勒索以收取保护费,因被害人拒绝未得逞。
3、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得现金人民币60元。
4、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又在该处对被害人蔡某敲诈勒索,因被害人蔡某拒绝未得逞,为此,被告人郭某踢了被害人蔡某一脚。
5、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得现金人民币50元。
6、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又在该处向被害人蔡某、杨某敲诈勒索以收取保护费,因被害人拒绝未得逞。
2015年4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北苑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在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与宗泽北路交叉口将携带钢管、西瓜刀、弯刀(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抓获。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郭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蔡某、杨某、陈某、王某、汪某等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诉讼费专用票据,抓获经过,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兰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提出的被告人郭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兰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10元,返还给被害人。
五、扣押的作案工具钢管、西瓜刀、弯刀,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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