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义刑初字第171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王红波,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国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张某、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王红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兰某、张某伙同张友权(另案处理)、被告人郭某时分时合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附近,以需交保护费为由,若不交则向公安机关举报卖淫违法行为的方式向多名被害人敲诈勒索,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具体如下:
1、2014年8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兰某、张某伙同张友权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附近,以需交保护费为由,若不交则向公安机关举报其卖淫违法行为的方式,向被害人蔡某、杨某等人敲诈勒索得现金人民币7000余元。
2、2015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兰某、郭某、张某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蔡某等人敲诈勒索以收取保护费,因被害人拒绝未得逞。
3、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得现金人民币60元。
4、2015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又在该处对被害人蔡某敲诈勒索,因被害人蔡某拒绝未得逞,为此,被告人郭某踢了被害人蔡某一脚。
5、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至义乌市北苑街道拥军路和机场路交叉口,以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王某、汪某敲诈勒索得现金人民币50元。
6、2015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兰某、张某、郭某又在该处向被害人蔡某、杨某敲诈勒索以收取保护费,因被害人拒绝未得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