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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387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丁,居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恒锋,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丽娜。
被告人童某,曾用名“童彬真”,农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华、季乾英,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居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波、郑虹,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财勇,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居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正义,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一轩。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丁及其辩护人何恒锋、被告人童某及其辩护人张国华、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胡波、郑虹、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沈财勇、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朱正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3日,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贷款等融资需要,从他人处过户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某担任法人代表,同年8月8日,被告人楼某丁成为股东。2013年3月,被告人童某和王某甲让被告人俞某注册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同年4月,王某甲让被告人金某甲注册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等人在明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三家公司相互或与他人之间的交易事实,虚构经营场所等,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717.8万元,现归还人民币52万余元,尚有人民币3665万余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参与九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717.8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参与三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199.8万元,被告人俞某参与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00万元。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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