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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387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楼某丁,居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恒锋,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丽娜。
被告人童某,曾用名“童彬真”,农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国华、季乾英,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居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波、郑虹,浙江中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某甲,农民。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沈财勇,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居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正义,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一轩。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某丁及其辩护人何恒锋、被告人童某及其辩护人张国华、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胡波、郑虹、被告人金某甲及其辩护人沈财勇、被告人俞某及其辩护人朱正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3日,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为贷款等融资需要,从他人处过户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被告人童某担任法人代表,同年8月8日,被告人楼某丁成为股东。2013年3月,被告人童某和王某甲让被告人俞某注册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同年4月,王某甲让被告人金某甲注册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等人在明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三家公司相互或与他人之间的交易事实,虚构经营场所等,以三家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义乌农村商业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金华银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计人民币3717.8万元,现归还人民币52万余元,尚有人民币3665万余元未归还。其中,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参与九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717.8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参与三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199.8万元,被告人俞某参与两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00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4月12日,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俞某在明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童某、谢某虚构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与义乌市佰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被告人童某、俞某伪造摊位租赁合同,被告人楼某丁提供房产用于贷款抵押,被告人俞某贷款签字,被告人谢某到银行办理,后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骗取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12万元,该贷款已逾期未归还。
2、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俞某在明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童某、谢某虚构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与义乌市佰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被告人楼某丁提供他人房产用于贷款抵押,被告人俞某贷款签字,被告人谢某到银行办理,后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骗取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688万元,该贷款已逾期未归还。
3、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在明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两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被告人楼某丁提供房产用于贷款抵押,被告人童某贷款签字,被告人谢某到银行办理,后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骗取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350万元,该贷款现归还人民币50万元,尚有300万元未归还。
4、2014年1月17日,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在明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楼某丁、谢某虚构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玫瑰水钻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被告人楼某丁提供房产用于贷款抵押,被告人童某贷款签字,被告人谢某到银行办理,后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骗取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67万元,该贷款现归还人民币23556.74元,尚有2646443.26元未归还。
5、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在明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虚构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与金向华之间的交易事实,伪造购销合同,被告人楼某丁提供房产用于贷款抵押,被告人童某贷款签字,被告人谢某到银行办理,后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单位中国银行骗取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601万元,该贷款已逾期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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