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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387号(5)
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份,被告人楼某丁向其借款,后其儿子孙剑超可能通过张静思的帐户将借款汇给被告人楼某丁。其及儿子孙剑超与浙江玫瑰水钻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的事实。
证人金向华的证言,证明其系杭州古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与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也没有签订过购销合同。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童某向其借款60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其开具了收款单位为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的本票的事实。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原系中国银行顺通支行的工作人员。被告人楼某丁自称做国际贸易,来其就职的中国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为此,其曾到该公司了解经营情况,由被告人童某向银行送有关贷款资料的事实。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系中国银行顺通支行的工作人员。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就职的银行贷款人民币1218万元,现尚有人民币1166万元未归还。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在其就职的银行贷款人民币800万元,已逾期未归还。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的贷款是由被告人楼某丁联系,被告人童某、俞某及一女的会计经办贷款资料的事实。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其系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村分理处的工作人员。2013年7月,被告人金某甲来其就职的银行联系办理贷款,为此,其和主任曾到该公司了解经营情况,被告人金某甲先带到自称租赁经营的国际商贸城一区饰品店面,后带到自称有股份的玫瑰水钻厂里。后由一女的财务提供有关贷款资料,由于提供的资料中购销合同内容不完整,其填写了部分内容的事实。
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王旭向其借款50万元,2013年6月份,王旭为归还其借款,要其帮忙联系银行贷款,后其将王旭介绍到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徐村分理处业务员。同年10月份,王旭要其再帮忙联系银行贷款,其又介绍到金华银行陈某乙处,后由被告人楼某丁出面联系贷款的事实。
证人楼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开设有一饰品公司,并在国际商贸城有店面经营。2013年间,其同学王某甲称成立一新公司需贷款,但新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场所,想借其生产的场地和店面应付银行工作人员考察,其告知厂房和店面地址后,被告人童某向其联系后,其在厂区内看到过被告人童某察看的事实。
证人楼某乙的证言、个人工商登记情况、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系义乌市子郡电子商行经营者。义乌市子郡电子商行与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无业务往来。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楼某丁向其借款720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并让其在在两张空白的购销合同上盖章,称贷款的钱会汇到其商行的帐号内。一、二天后,王某甲的大姨让其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拿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出具的汇票,后其将款兑现的事实。
证人金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间,其通过浙商银行的亲戚,将王旭介绍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贷款,后其得知王旭贷款的本息未归还的事实。
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其原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2013年7月份左右,浙商银行一朋友介绍贷款之人到其就职的银行贷款,后被告人金某甲和一个女会计送贷款资料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具体由客户经理蒋某接待办理的事实。
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其系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客户经理。2013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甲及姓谢的会计和另一人提供了贷款资料,要求用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厂房抵押,以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名义贷款,由于办理贷款需提供50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办理承兑需提供700万元以上的购销合同,谢会计为此提供了两份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与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的购销合同,由于合同不完整,其填写了部分内容。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被告人金某甲称廿三里的加工厂是他所租用的事实。
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其系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3年间,被告人楼某丁的叔叔楼某丙能要求其提供厂房的房产证为被告人楼某丁提供担保,其同意后,抵押手续是由被告人楼某丁与一女的会计具体办理,其与另一股东王某丙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事后得知为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提供担保的事实。
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其作为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挂名股东。2013年间,其应该公司实际投资人许某的要求,为厂房贷款办理抵押手续到银行签名的事实。
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原系金华银行市场支行客户经理。2013年9月份,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在其就职的银行贷款由被告人童某及一姓谢女会计办理的事实。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原系金华银行市场支行行长。2013年9月份,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想在其就职的银行贷款,联系人主要有王某甲和被告人楼某丁、童某,王某甲是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贸易的实际操作人,具体贷款业务由客户经理吴某丙办理的事实。
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其系被告人童某妻子。被告人童某要其到银行为王某甲开办的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贷款担保。其所持的银行卡多次有钱汇进,后按被告人童某或王某甲的要求将款项汇到他人帐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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