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387号(6)
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9月,其应被告人楼某丁的要求在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与金华银行提供房产担保。事后得知不是被告人楼某丁本人贷款,而是为被告人金某甲和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事实。
证人楼某丙能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4月17日,其和侄女婿许某应被告人楼某丁的要求在银行为其贷款提供房产担保。事后才从被告人楼某丁处得知,王某甲为向银行贷款专门成立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三个公司,其房产不是为被告人楼某丁本人贷款担保,而是为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提供贷款担保,许某的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为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提供贷款担保的事实。
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楼某丁原系夫妻。被告人楼某丁将家中房产为王某甲的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多次提供贷款担保的事实。
贷款申请书、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借据、结算业务申请书及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本票及进帐单、购销合同,证明:①2013年4月12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以与义乌市佰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有12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112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委托中国银行支付给义乌市佰强进出口有限公司。②2013年4月18日,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以与义乌市佰强进出口有限公司之间有90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688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委托中国银行支付给义乌市佰强进出口有限公司。③2013年4月18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帐号39×××59)以与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之间有36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35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后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将该款项汇至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④2014年2月25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帐号39×××59)以与浙江玫瑰水钻有限公司之间有405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267万元用于经营周转的事实。⑤2014年2月25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帐号39×××59)以与金向华之间有610.8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601万元用于经营周转。⑥2013年9月27日,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帐号01×××46)以与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之间有50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⑦2013年7月25日,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帐号39×××59)以与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有89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向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5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后将该款项汇至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贷款申请书、个人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借据、银行明细对帐单、购销合同、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他证,证明2013年7月19日,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以与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有248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由陈某丙、龚秀娟以座落于义乌市丹溪北路31号5幢502室、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0万元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以金某甲的名义向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20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并委托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贷款汇至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银行交易明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清单、购销合同(公安卷2P),证明:①2013年7月26日,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帐号39×××59)以与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之间有800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以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厂房作为抵押,由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14.2万元后,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承兑汇票人民币714万元。②2014年1月17日,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帐号39×××59)以与义乌市子郡电子商行之间有795万元人民币货物交易为由,以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厂房作为抵押,由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支付保证金人民币214.2万元后,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承兑汇票人民币714万元的事实。
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物清单、估价报告、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他证,证明:①2013年4月11日,抵押人楼某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将座落于金华市金茂大厦1幢8C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30万元的房屋为债务人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在2013年4月11日至2016年4月11日期间双方约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内设立抵押担保。②2013年4月17日,抵押人蒋洁、楼媛媛、楼某丙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将座落于杭州市上城区定安路1幢1单元401室、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01万元的房屋为债务人义乌市茂厚饰品商行在2013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7日期间双方约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内设立抵押担保。③2012年10月25日,抵押人楼某丁、王某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将座落于义乌市稠州北路1377号505室、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40万元,座落于义乌市沪江路8弄13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43万元,座落于义乌市鹏城工业村24幢4单元507室、评估价值为人民币90万元的房屋为债务人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在2012年10月25日至2015年10月25日期间双方约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内设立抵押担保。④2013年1月28日,抵押人楼某丁、王某丁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将座落于义乌市嘉和公寓4幢206室、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20万元,座落于义乌市嘉和公寓4幢207室、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0万元,座落于义乌市望道路120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58万元,座落于义乌市望道路122号、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60万元的房屋为债务人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在2013年1月28日至2016年1月28日期间双方约定的最高主债权限额内设立抵押担保。⑤2013年7月23日,抵押人义乌市芙特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将该公司座落于稠城街道荷叶塘的厂房为债务人义乌市旺安饰品商行在2013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合同项下的最高融资金额人民币1452万元设立抵押担保。⑥2013年9月27日,抵押人陈某丙、龚秀娟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自愿将该公司座落于义乌市钓鱼矶墅园57号价值人民币903万元的房屋为债务人浙江领巨工贸有限公司在2013年9月27日至2015年9月27日期间的最高主债权限额人民币903万元设立抵押担保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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