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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387号(8)
身份证明,证明有关当事人身份属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应认定为银行的实际损失的问题。经查,被告人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中,均提供了自有房产或介绍他人房产作为抵押贷款,银行债务可通过追偿或实现担保物权得到部分清偿,依据目前的证据无法得出银行的具体损失,故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行为造成重大损失不当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为骗取银行贷款而设立公司或商行,虚构与他人或其他单位有购销合同交易的事实,从银行骗取贷款或承兑汇票,其中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参与九起,骗取金额达3717.8万元,被告人金某甲参与三起,骗取金额达1199.8万元,被告人俞某参与二起,骗取金额达800万元,其行为属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俞某应在三年以下量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童某、谢某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未参与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认定,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金某甲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其中被告人楼某丁、童某、谢某参与骗取贷款3717.8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金某甲参与骗取贷款1199.8万元人民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被告人俞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800万元人民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童某、金某甲、俞某以其名义成立商行或公司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谢某在骗取银行贷款的过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不宜认定主从犯,但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金某甲、俞某应认定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楼某丁、俞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童某、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视为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童某、谢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俞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其行为不符合投案自首的有关规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某、俞某的行为应视为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楼建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童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谢某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金某甲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俞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楼建国、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665.444326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其中返还给被害单位中国银行1965.644326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单位义乌市农村商业银行200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单位浙江稠州商业银行999.8万元人民币;返还给被害单位金华银行500万元人民币;追缴不足部分,由被告楼建国、童某、谢某、金某甲、俞某在违法所得范围内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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