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义刑初字第1801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农民。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5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蒋某与贺某(已判决)经事先预谋,由贺某进入义乌某服饰有限公司作淘宝客服人员,以私自导出客户个人信息的方式盗取客户信息,后将盗取得客户信息以1.5元每条有效信息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再将获取的信息转卖他人。2015年3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蒋某从贺某处共计购得淘宝客户信息12761条,被告人蒋某再将这些信息以3元每条有效信息的价格卖给“金正恩”、“三天打渔”(均身份不详,在逃),共计非法获利9000元。这些信息流入社会后,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部分人员因此受骗。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14日8时许,贺某通过QQ将盗得的896条客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将信息收购后转卖他人。
2、2015年3月16日8时许,贺某通过QQ将盗得的1525条客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将信息收购后转卖他人。
3、2015年3月17日8时许,贺某通过QQ将盗得的3911条客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将信息收购后转卖他人。
4、2015年3月18日8时许,贺某通过QQ将盗得的4176条客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将信息收购后转卖他人。
5、2015年3月19日8时许,贺某通过QQ将盗得的2253条客户信息发送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将信息收购后转卖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贺某、金某、阮某、李某甲、肖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罗某的证言,远程勘查工作记录,贺某朗蒙服饰有限公司入职申请书,QQ聊天记录,E店宝导出的数据,农业银行卡活期交易明细,电子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蒋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