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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76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何某在某论坛发布虚假征婚帖,并利用买来的名为“王某亮”的虚假身份证多次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取钱财,共骗得人民币7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7日,被告人何某虚构其发生车祸,把人撞伤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用于挥霍。
2、2015年4月8日,被告人何某虚构其钱包不在身上,没有钱用的理由,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用于挥霍。
3、2015年4月12日,被告人何某虚构没钱修理汽车的理由,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用于挥霍。
4、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何某虚构没有钱付加工材料的定金的理由,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并用于挥霍。
5、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虚构仍需要500元的理由,从被害人吴某处骗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并用于挥霍。
现被告人何某已将骗得的钱款归还给被害人吴某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曹某、王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租车协议,借条,聊天记录,论坛帖子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谅解书,前科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已返还所骗钱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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