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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91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铁路,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马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初期间,被告人刘某、马某等人在义乌市某街道范围内实施了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马某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区某幢马路边的凉皮摊,趁四周无人之际,解开帐篷绳子进入帐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摊位上的凉皮(无法估价)和四瓶雪花牌啤酒(价值人民币12元)。
2、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马某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区某幢马路边的凉皮摊,趁四周无人之际,解开帐篷绳子进入帐篷,盗走被害人叶某放在摊位上的凉皮(无法估价)和四瓶娃哈哈牌矿泉水(价值人民币6元)。
3、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幢前门的水果摊,趁四周无人之际,钻进水果摊篷子内,盗走被害人冯某放在摊位上的一个哈密瓜,若干苹果、香蕉、豆腐干(以上物品无法估价)。
4、2015年6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某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幢马路边上的一个水果摊,趁四周无人之际,解开帐篷绳子进入帐篷,盗走被害人吴某放在摊位上的二十余个苹果和四个芒果(以上物品无法估价)。
5、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马某、伙同“矮个”、“光头”(另案处理)经预谋,至义乌市某街道某邮政局对面工地项目部,趁四周无人之际,盗得电缆铜线67公斤(价值人民币2479元)。
6、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马某伙同“矮个”至义乌市某街道某村某区某幢1单元门口,趁四周无人之际,由被告人马某负责望风,“矮个”以螺丝刀撬开铁链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三轮车(无法估价)。
7、2015年6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某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幢前门的水果摊,趁四周无人之际,钻进水果摊篷子内,盗走被害人冯某放在摊位上的四个苹果(价值人民币8元)、一个梨(价值人民币2元)、36小包豆腐干(价值人民币29元)。现所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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