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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65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农民。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隽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陈某在义乌市某街道某小区某栋某号地下室经营台球室。同年12月以来,被告人陈某在台球室内为赌博提供场地,并抽取头钱非法获利。2015年1月16日晚,曾某、袁某、金某甲、胡某、吴某、朱某、金某乙、童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台球室内以“九点”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抽头及销售香烟、饮料所得共计人民币700余元(已追缴),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52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曾某、袁某、金某甲、胡某、吴某、朱某、金某乙、童某的证言,检查证,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赌现场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租房协议,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方 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楼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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