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刑初字第1700号(2)
一、被告人楼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楼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9400元、被告人吴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予以没收,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寒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何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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