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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62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农民。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3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辩护人陶旭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佳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诉讼。辩护人陶旭明、陈佳豪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辩护词。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贺某跟蒋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贺某以应聘淘宝客服为名,到义乌某服饰有限公司上班,盗取客户信息后卖给蒋某。2015年3月14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贺某获得公司某管理软件账户后,多次从公司该软件内导出客户资料信息共计12761条,后把这些资料以每条有效信息1.5元的价格卖给蒋某,共计非法获利91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3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通过该软件盗取客户信息896条,后通过QQ将盗得的信息卖给蒋某,获利700元。
2、2015年3月16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通过该软件盗取客户信息1525条,后通过QQ将盗得的信息卖给蒋某,获利1100元。
3、2015年3月17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通过该软件盗取客户信息3911条,后通过QQ将盗得的信息卖给蒋某,获利1900元。
4、2015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通过该软件盗取客户信息4176条,后通过QQ将盗得的信息卖给蒋某,获利3500元。
5、2015年3月19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通过该软件盗取客户信息2253条,后通过QQ将盗得的信息卖给蒋某,获利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某、金某、阮某、李某甲、肖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的证言,远程勘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贺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入职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QQ聊天记录,某服饰公司内监控录像,某软件导出的数据,被害人情况,农业银行卡活期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贺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贺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贺某违法所得人民币91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方 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楼江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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