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金义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佐兰,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丹俊,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佐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佐兰及其指定辩护人金丹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曾因公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而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周某、冯某经共谋,利用周某在义乌市XX针织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XX公司)担任驾驶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将公司次品、半成品丝袜从仓库运至XX公司XX期工厂的途中,多次将丝袜偷运至被告人代佐兰与丈夫冯某所办的加工厂内。2013年12月底,被告人代佐兰从冯某处得知周某所提供的袜子系从XX公司盗取,之后其仍在江东街道XX村的厂房内组织员工对上述袜子进行加工并对外销售,从中获利。2014年5月28日,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在义乌市江东街道XX村租房内抓获被告人代佐兰,并缴获次品包芯丝女式丝袜8068.5千克(价值人民币161370元)及天鹅绒女式丝袜2156.5千克(其中80D半成品天鹅绒加裆连裤袜19400条,价值人民币108834元;20D半成品包芯丝加裆连裤袜26282条,价值人民币85942元)。现赃物均已返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代佐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半成品袜坯价格单,租房协议,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证人龚某、黄某、周某、冯某的证言,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维持价格鉴定结论函,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清点笔录,被告人代佐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问题。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维持价格鉴定结论函载明“次品包芯丝女式丝袜8068.5千克,价格20元/公斤,价值人民币161370元;80D半成品天鹅绒加裆连裤袜19400条,价格8元/条,价值人民币155200元;20D半成品包芯丝加裆连裤袜26282条,价格5元/条,价值人民币131410元”。因被告人代佐兰对此有异议,义乌市公安局向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申请复核裁定。2015年7月8日,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结论书一份,载明“80D半成品天鹅绒加裆连裤袜19400条,价格5.61元/条,价值人民币108834元;20D半成品包芯丝加裆连裤袜26282条,价格3.27元/条,价值人民币85942元;次品包芯丝女式丝袜8068.5千克,因实物已灭失,办案机关难以对该物品的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经复核裁定小组调查,不同厂家对该物品的确定标准不统一,造成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经审议,无法对该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复核裁定。”2015年8月6日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维持价格鉴定结论函,指控涉案的8068.5千克次品包芯丝女式丝袜价值人民币161370元;根据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复核裁定结论书,指控涉案的19400条80D半成品天鹅绒加裆连裤袜共计价值人民币108834元,26282条20D半成品包芯丝加裆连裤袜共计价值人民币85942元;被告人代佐兰对此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义乌市涉案物品认证中心对8068.5千克次品包芯丝女式丝袜作出的价格鉴定意见与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对19400条80D半成品天鹅绒加裆连裤袜与26282条20D半成品包芯丝加裆连裤袜作出的价格复核裁定结论,均程序合法,鉴定过程、方法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故予以确认。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