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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1639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国华,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1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宇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及其辩护人张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05日,被告人石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从义乌市佛堂镇石楼村到义乌市佛堂镇镇前街。同日0时41分许,自南往北沿环徐线通过环徐线与义乌市佛堂镇赵朱村后朱19幢交叉路口时,碰撞并碾压躺卧在道路中央的行人张某,造成车辆部分受损及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驾车逃逸。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石某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指控认为,被告人石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石某辩解,其开车过去不知是被害人被撞,回家后意识到可能将被害人撞伤。
辩护人张国华提出被告人石某系初犯,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责任,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石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8月)从义乌市佛堂镇石楼村到义乌市佛堂镇镇前街。同日0时41分许,自南往北沿环徐线通过环徐线与义乌市佛堂镇赵朱村后朱19幢交叉路口时,碰撞并碾压躺卧在道路中央的行人张某,造成车辆部分受损及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驾车逃逸。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石某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家属人民币22万元,并取得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婆婆张某于2014年12月5日被撞身亡的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会会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证明2014年12月5日0时41分许,被告人石某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浙G×××××号轻型普通货车(年检有效期至2012年8月)从义乌市佛堂镇石楼村到义乌市佛堂镇镇前街,途经环徐线与义乌市佛堂镇赵朱村后朱19幢交叉路口时,碰撞并碾压躺卧在道路中央的行人张某,造成车辆部分受损及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某驾车逃逸。2014年12月5日,被告人石某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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